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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截至日期:2022-05-20 10:35:39调查日期:2022-04-20 10:35:39
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维护建筑工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5月20日前寄送至宣城市住建局建筑业科,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建设科技大厦,联系电话:0563-3022837,邮箱:240104253@qq.com。








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工作,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对象及范围

宣城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

二、建立统一平台

“宣城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宣城市监管平台)已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安徽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平台”联网,全市已完成监管平台信息联通,各县市区应确保属地内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共享。

三、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2.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资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6%,工程合同价款低于300万元的项目,可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为国内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资金落实证明。

3.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

4.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相关规定作为必备条款,并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人工费用的数额计价标准应不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标准,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0%,市政工程不得低于12%)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当期人工费用可采用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月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占比确定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四、建筑企业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配备专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劳资专管员),“宣城市监管平台”上登记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相关数据基本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采集,并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宣城市监管平台”,同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资专管员应真实完整记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

2.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每月考勤情况及工资支付表应在项目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工人,不得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所需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筹解决。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将保证金缴纳数据情况在“宣城市监管平台”进行填报,并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五、监理企业职责

工程监理企业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批准开工。监理企业在审核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人工费用一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上报工资表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形的,要督促建筑企业整改,并在每月月报中通报并记录建筑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监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约谈建筑企业。对存在拖欠工资重大隐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报告。

六、监管银行确定

1.拟开展工资监管和代发业务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银行)应按监管要求与市监管平台联网。具体承担监管业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市住建局和市级监管银行按照方便服务、有利管理的原则共同确定。市级监管银行负责管理下属监管银行的监管业务,登录监管平台,将监管银行基本信息录入后,市住建局将监管银行名录(承担监管业务支行)在监管平台上公布,供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自主选择。

2.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将市级监管银行下级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银行,或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市监管平台联网条件下也可作为县级监管银行。

3.监管银行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监管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监管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收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转账相关手续费用。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监管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5.监管银行不得出现未通过平台验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直接发放工资、未将工资发放流水回传至平台、私自收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农民工工资转账相关手续费用等情况,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将定期对专户回传率和验证率较差的银行进行网上公布,供企业自主选择参考专户开户银行;影响上级部门对我市信息化考核的监管银行,市人社局将会同市住建局取消其专户服务管理权。

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发放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需携带监管银行要求的相关开户资料,到监管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建设单位、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三方监管协议和工资委托代发监管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5日内携带开户证明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工资专户信息录入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单位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开设虚拟子账户或分级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可多个项目共用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发放。专用账户总账户或虚拟子账户、分级账户账户名称由“施工企业名称加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户”组成。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开立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

施工体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

以上不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核定工资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4.每月25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施工现场的考勤系统进行用工考勤汇总,根据考勤情况“宣城市监管平台”中编制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未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的无法进行编制),银行根据工资发放表对“宣城市监管平台”在册人员进行反向验证,反向验证不通过时,银行应当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工资单核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通过监管平台验证通过后,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为农民工所绑定的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工资发放完毕后银行需将工资支付信息上传监管系统。

监管银行在监管平台验证农民工实名制时,出现农民工工资表发放对象中存在项目管理人员、发放对象未在监管平台进行实名制录入的情况系统将显示验证无法通过,验证无法通过的发放对象一律不允许通过专户发放工资,监管银行应及时联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无法通过的人员进行核实,对验证通过的发放对象,监管银行可先行进行工资发放。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系统验证的项目,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和工资发放承诺书,人社部门同意后监管银行可通过转账等方式进行工资发放。

5.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监管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同时在“宣城市监管平台”进行销户申请,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监管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监管银行及时将帐户撤销和余款转账信息上传监管平台。

九、加强监督检查

1.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对县市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分别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专户监管和工资监管列入对工地日常巡查内容和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人社部门对工资发放验证时出现预警信息(预警机制:考勤人员未发放工资及未考勤人员发放工资预警、单人单月发放工资超过30000元或低于2000元人民币预警、连续2个月未发放工资预警、专户余额低于指定标准预警、工资流水人次与项目考勤情况差异较大预警)的在建项目应加大检查频次。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应明确专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辖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工作。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2.各县市区应加强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工作管理,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制度,督促所辖区域内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专户监管和工资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县市区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3.住建部门或人社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或缴纳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原《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建管[2019]185号)废止。

3.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科技大厦十四楼,联系电话0563-3022837;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服务电话1550563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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