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8
2019年11月2日,五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某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件。
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八万六千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九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以郭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董某龙、李某、张某虎、王某兵、查某在该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均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某龙、陈某、黄某、卓某、郭某潼、李某然的地位、作用一般,均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郭某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众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