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2020】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相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审函〔2018〕296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有效遏制企业在资质申报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中介在资质资格申报中的涉黑涉恶行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审查职责
1、规范技术负责人业绩审查工作。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提供的人员业绩材料真实有效,审查部门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业绩技术指标、人员相关性、材料真实性等关键内容进行核查。
2、企业主要申报人员是否挂证现象。根据企业在申报系统上传的社保参保承诺书及社保缴纳人员名单(公司填报并盖章),资质初审部门应联合同级人社部门以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企业申报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其中技术负责人必查。
3、进一步强化事前和事中信用监管。审批前我局将通过“信用宣城”网站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受行政处罚且在不良记录公示期间的企业将不予受理。在审批过程中若发现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行为,我局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禁止其再次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二、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1、我局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每月按照一定比例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动态监督核查,检查结果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公布。
2、对跨市注册地址变更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我局即时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对于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按照检查之日前六个月中的连续三个月进行核查。
三、落实廉政建设规定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标准化工作体系。市县两级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规范审批、提速增效,服务企业。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其他违规情况的,我局将予以警示,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