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监〔2021〕1号
宣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宣城市区建筑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市区各在建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宣城市区建筑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根据《宣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等级管控工作规定>的通知》(宣禁放组〔2019〕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都要从维护安全稳定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责任人,牵头做好开发建设项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分项具体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履行责任,落实到每一班组、每一个施工人员,切实做好建筑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召开工作部署会,学习《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等级管控工作规定》,使广大施工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公德意识,自律意识,提高遵守法规和施工工地禁放规定的自觉性。
三、各建筑工地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禁放工作,市区禁放区内所有建筑工地要通过拉横幅标语、LED屏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在工地内公共宣传栏张贴禁放通告等措施广泛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值班制守,在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日,加密巡查,禁止在施工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和处置突发状况,确保建筑工地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五、我站将强化巡查检查,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禁放区建筑工地存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和《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等级管控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城管或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附件:烟花爆竹禁放宣传语
2021年1月21日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