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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建设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市建管站 发布时间:2021-09-06 17:13 信息来源:市建管站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建管函〔2021〕255号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
第三季度全市建设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监督管理站,市区各在建项目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推进实施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确保全市建筑工程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形势平稳,根据《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建管函〔2021〕69号)、《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管函〔2021〕213号)、《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21〕231号)、《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21〕2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建管〔2021〕21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21年第三季度全市建设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落实《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情况;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情况: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执行、落实情况;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及责任落实情况;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安全防护措施管理落实情况:开展预防高坠、有限空间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基坑、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体防护以及消防安全等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起重设备安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情况;通过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监督检测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维修保养等防倾覆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筑市场行为及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发包情况;在建项目市场行为合法合规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考勤和履职情况;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按月拨付人工工资、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四)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况: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用工实名制登记、疫苗接种情况;进出人员“二码”联查建档落实情况;防疫物资储备和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政策落实情况等。
  (五)在建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在建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委托和施工过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六)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落实情况:工地周边围挡及公益广告设置、工地内部环境管理、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裸露土方和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等“六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
    二、检查分工
  (一)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由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二)市区在建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检查;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内的在建工程组织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组织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市、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开展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时间:2021年9月6日至9月12日;
    主管部门检查时间:2021年9月13日至9月25日;
    市住建局督查时间:2021年9月26日至9月30日。  
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牵头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于9月12日前形成三方审签的自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留项目部待查。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监督管理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要责令停工整改;对自查工作流于形式或隐患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给予相应信用惩戒。
                                  


                                   2021年9月6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安委办、市大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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