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函〔2021〕28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由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并承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即可领取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
二、关于原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说明
(一)原已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需要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原施工劳务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照原施工劳务资质办理有关规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事项。
三、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监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劳务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健全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确保建筑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地点: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窗口(宣城市梅园路52号)
联系方式:0563-3010557
附件:1.宣城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表
2.宣城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信用承诺书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