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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2-24 10:49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实施并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交易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职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公共重点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建设。

(六)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七)负责执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并监督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市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和造价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相关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并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筑节能政策的执行,拟订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十一)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租赁、运营等管理及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政府直接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和危房鉴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区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物业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

(十四)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调整的建议。

(十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七)负责全市建设稽查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牵头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的综合利用管护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二十)负责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全市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行业的体制改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十二)执行国家、省、市新增相关职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计70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4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权力18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计28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计12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承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涝)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城市燃气供应和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节水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运行、养护、提升改造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桥涵、排水、排涝、照明(亮化)、地下管线(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和城市排水、防洪排涝等职责。

(二)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园林绿化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公园、广场、滨河绿地以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运行、养护、提升改造工作。

(三)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务;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直单位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不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市政府交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初审和审批工作。

宣州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不含城市规划区)以及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相关住房和建设管理(建设监管)事务;负责城市建成区背街后巷的市政园林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不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不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市直单位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直单位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并检查督办,牵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2. 协调机关科室工作,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报告和总结。
  3.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宣传、对外联络、行政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双拥、后勤保卫等工作。
  4. 牵头综治、信访、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1.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2. 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
  3. 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4. 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1. 负责部门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及监管;负责规费收缴管理。
  2. 负责城市建设资金计划的编制及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其他专项资金、机关经费的核算管理。参与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调度。
  3. 管理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4. 负责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工作。
  5. 负责建设资金审计和本系统各单位的年度审计及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四)人事法规科

  1. 负责干部、人事和编制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2.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育和职工培训管理

工作。3.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其注册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

对外交流与合作。4.负责普法、法规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6.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

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1.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
  2. 负责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指导全市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工作。    3.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编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3. 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4. 负责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1.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县城以下全市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2.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1. 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2. 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七)建筑业科

  1. 负责拟订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行业管理有关工作。    3.负责指导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归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
  2. 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建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程建设标准推广应用等工作。
  3. 负责本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等工作。

(八)住房保障和市场监管科    1.负责研究提出住房保障改革发展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研究分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3.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综合开发、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产业化工作。    5.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1.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镇和乡级政府驻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7.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地产评估、经纪、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经纪等行业管理工作。
  3. 指导全市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市本级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4. 承办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工作。

(九)质量安全管理科

1、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建设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3. 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和检查工作。
  4.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 负责归口管理建筑工程抗震等工作。
  6. 负责既有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7. 负责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系统工会主任1名)。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市委编办备案。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宣城市亭路与梅园路交叉口 建设科技大厦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563-3022620

联系邮箱:xczjwbgs@126.com

邮政编码:242000

负责人:王雪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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