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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1910-00002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对《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审核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23
对《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23 17:34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司审字(2019)56号

对《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审核意见

市住建局:

市司法局依照《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宣政〔2008〕6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宣政秘〔2016〕122号)及有关规定,对你局草拟的《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管理办法(送审核》进行合法性审核,现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参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第一条句首“为”建议修改为“为了”。

二、送审稿第一条例出的制定依据有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建议该条最后一句中“……等政策规定精神”建议修改为“……等有关规定”。

三、送审稿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第二行中“17㎡(含,下同)”已标注了下同,建议删除同项第五行中的“17㎡”后面的“(含)”。

四、送审稿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均出现“(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表述,建议第一项中的“(含共同申请人,下同)”调整到第三行“申请人”的后面,同时删除第二、三项中的“(含共同申请人,下同)”。

五、送审稿第五条第五项中“申请人离异后符合保障条件,但离异不满3年的”的规定,将离异年限作为申请公租房的限制条件,不符合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精神,建议论证修改或者删除该项。

六、送审稿第十四条第1点第三、四行中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此句建议修改为“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以避免出现违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情形;第十五条第1点中“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也作同样修改。

七、送审稿第十四条第1点第2小点关于“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社区(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特别是要求社区出具无住房情况证明,未见上位法依据,建议进一步查证后视情保留或修改。

八、送审稿第十四条第1点第4小点中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建议修改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清单”;第十五条第1点第2小点中“社会保险缴存证明”也作同样修改。

九、送审稿第十八条包含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同情形,针对这些不同情形,前述规章作了不同的处理,不宜简单笼统掺揉在一条中规定,建议参照前述规章的规定分别表述;且第一款第一项中将“自愿放弃公租房的”情形纳入,其处理不符合常理,建议进一步斟酌。

十、送审稿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意见自……”建议修改为“本办法自……”。

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建议合理把握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十二、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正本)精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建议删除送审稿第二十一条中“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如确有必要,可增加“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的授权性条款。

另外,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备案等工作,请及时补充报送送审稿条文制定依据对照表。

以上建议,供参考


                         宣城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