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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104-00091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27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104-00091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27
【新闻发布会解读】《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1-04-27 15:43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7日 09:22

发布会嘉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境,市住建局副局长邸道宏,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耿刚

发布会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主办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务公开办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是我市拥有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第八部地方法规,也是省内首部对传统村落进行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的重要论述精神的重大积极举措。

为了使全社会更加了解这部法规,更好地推动法规的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长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今天上午我们就《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境,市住建局副局长邸道宏,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耿刚。

今天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境同志,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第二项议程是请市住建局邸道宏同志,介绍《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安排;第三项议程是提问环境。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境同志介绍《条例》情况。


李境: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贵遗产,不仅承载着厚重的人文情怀,也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优秀资源,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自2012年国家住建部等部委启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以来,共有104个村落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其中67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入选数位居全省第二位。

从我市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总体情况来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大部分传统村落保存发展较好,泾县查济、绩溪龙川等传统村落成为我市地方品牌的“名片”。但是,由于在国家层面上,传统村落保护目前还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工作缺少法律、法规支撑,如何协调保护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矛盾,如何确定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主体,如何挖掘、盘活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做好活态传承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制定一部适合我市实际的传统村落保护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为此,我市于2020年初启动了《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地方立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加大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价值,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传承,使传统村落美起来、富起来、活起来,满足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好愿望。

     二、制定过程
   《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于2020年1月启动。立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两次专题审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2020年11月13日,《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8条,包括总则、规划编制、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

  1.关于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原则,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住建部门牵头、各部门相互配合,乡镇、村共同发力、齐抓共管的传统村落保护机制。

   2.关于规划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依据和法定文件,它的编制与实施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点。为此,《条例》对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主体与时限要求。确定了规划由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这即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精神,也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二是细化了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内容,并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推动多规合一;同时提出了“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要求。三是明确了规划审批、修改的主体和程序。这些规定填补了传统村落保护在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空白。

   3.关于保护利用。《条例》分别从普查建档、保护标志设立、整体保护原则、分级保护要求、禁止行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建筑工匠培育、消防安全与白蚁防治、用地保障、土地房屋流转、经费保障、产业发展、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效处理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与活态传承的关系。

   4.关于法律责任。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属于促进类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的主旨定位不是处罚,但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破坏传统村落标志、在核心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以及拆卸或者损坏传统建筑构件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也定出了规矩,明确了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主持人:接下来请市住建局邸道宏同志介绍《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安排。 




  邸道宏:《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大我市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价值,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传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重在实施,市住建局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专门印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宣城市住建局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将认真落实市住建局工作要求和《条例》赋予我们的工作职责,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中,确保《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一、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集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具体做到“五个一”,即制发一批《条例》宣传广告;开展一次宣讲,选择有代表性的传统村落开展一次《条例》集中宣讲;进行一次研讨,结合党史教育在单位开展一次《条例》学习集中研讨活动;印制一批《宣城市传统村落条例》单行本,广为散发;开设一个专栏,在市级媒体开设专栏,通过人物专访方式,采访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条例》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各地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经验做法。

  二、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一)做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条例》明确: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村落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审批。当前,我市五批67个中国传统村落,已编制并按程序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传统村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规划未编制审批的传统村落,要及时完成编制及县级审批工作。确保《条例》规定落细落地落实。

  (二)完善挂牌建档。《条例》明确要做好传统村落的普查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开展补充调查,做好村落文化遗产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统一设置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三)把握村落风貌管控。《条例》要求传统村落中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加强对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核心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行为,建设控制地带要严格控制新建农房的层高、体量和色彩,禁止拆旧建新、拆真建假,防止建设性破坏。对未经许可建设的违章建筑,由县(市、区)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拆除。在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前提下,允许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更新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传统村落要合理划定农房新建区,为新增人口预留建房空间。

  (四)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正确处理保护传统村落与改善村民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优先安排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完善村内道路、供水等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等环境,加快垃圾污水和水口、水系治理。力争全市传统村落硬化道路通达率、饮水安全达标率、电网改造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均达到100%,广播电视和宽带实现全覆盖。加强传统村落地质灾害防治,大力开展白蚁防治,完善防火措施,按有关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强化传统村落安全保障。


李境: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8条,包括总则、规划编制、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

1.关于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原则,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住建部门牵头、各部门相互配合,乡镇、村共同发力、齐抓共管的传统村落保护机制。

2.关于规划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依据和法定文件,它的编制与实施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点。为此,《条例》对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主体与时限要求。确定了规划由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这即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精神,也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二是细化了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内容,并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推动多规合一;同时提出了“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要求。三是明确了规划审批、修改的主体和程序。这些规定填补了传统村落保护在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空白。

3.关于保护利用。《条例》分别从普查建档、保护标志设立、整体保护原则、分级保护要求、禁止行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建筑工匠培育、消防安全与白蚁防治、用地保障、土地房屋流转、经费保障、产业发展、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效处理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与活态传承的关系。

4.关于法律责任。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属于促进类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的主旨定位不是处罚,但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破坏传统村落标志、在核心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以及拆卸或者损坏传统建筑构件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也定出了规矩,明确了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邸道宏:《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大我市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价值,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传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重在实施,市住建局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专门印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宣城市住建局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将认真落实市住建局工作要求和《条例》赋予我们的工作职责,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重要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中,确保《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一、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集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具体做到“五个一”,即制发一批《条例》宣传广告;开展一次宣讲,选择有代表性的传统村落开展一次《条例》集中宣讲;进行一次研讨,结合党史教育在单位开展一次《条例》学习集中研讨活动;印制一批《宣城市传统村落条例》单行本,广为散发;开设一个专栏,在市级媒体开设专栏,通过人物专访方式,采访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条例》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各地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经验做法。



二、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一)做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条例》明确: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村落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审批。当前,我市五批67个中国传统村落,已编制并按程序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传统村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规划未编制审批的传统村落,要及时完成编制及县级审批工作。确保《条例》规定落细落地落实。

(二)完善挂牌建档。《条例》明确要做好传统村落的普查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开展补充调查,做好村落文化遗产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统一设置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三)把握村落风貌管控。《条例》要求传统村落中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加强对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核心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行为,建设控制地带要严格控制新建农房的层高、体量和色彩,禁止拆旧建新、拆真建假,防止建设性破坏。对未经许可建设的违章建筑,由县(市、区)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拆除。在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前提下,允许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更新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传统村落要合理划定农房新建区,为新增人口预留建房空间。

(四)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正确处理保护传统村落与改善村民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优先安排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完善村内道路、供水等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等环境,加快垃圾污水和水口、水系治理。力争全市传统村落硬化道路通达率、饮水安全达标率、电网改造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均达到100%,广播电视和宽带实现全覆盖。加强传统村落地质灾害防治,大力开展白蚁防治,完善防火措施,按有关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强化传统村落安全保障。

(五)准确定位村落特色产业。针对不同类型文化遗产资源,提出合理的保护性开发利用方式和措施,适度有序发展传统村落旅游、休闲度假、文化创意等产业,形成空间环境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共保共建共享机制。在不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前提下,鼓励村民利用传统建筑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积极引导民宿建设,打造地方特色民宿。充分利用传统村落生态环境优势和文化元素,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精品旅游景点、线路、片区,促进休闲观光、健康养生、传统文化体验、红色文化等乡村旅游业发展。组织实施“互联网+传统村落”行动,积极融入新业态,加强地域特色产品营销策划,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六)强化技术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培育传统建筑工匠队伍,定期对传统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稳定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制定、项目编报及业态谋划等方面的作用。适时选派专家负责督导项目建设。各传统村落要确定1名村级联络员,负责政策宣传、信息统计等工作。

(七)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推介项目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投资经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形成多元化的传统村落保护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合理回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领域。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打造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文化创意品牌。

(八)开展示范引领。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脱贫攻坚等工作,以传统村落规划设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风貌整治提升、产业发展培育等方面为重点,积极申报“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通过示范引领,开阔思路,突出特色,以点带面,形成具有特色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机制,建设一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示范村。

(九)推行五共工作管理机制。推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工作方法,组织动员村民充分表达意愿和建设需求,实践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确保村民熟知并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各个环节,激发裙子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尊重村民意见,深入研究村落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村落建设项目。

(十)建立退出机制。持续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情况“回头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参照《条例》,对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损害的村落提出警示、对失去保护价值的村落予以除名退出传统村落名录,并通报。


   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经办人员,制定实施办法,创新工作方法,推进任务落实。同时,我们还将配合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条例》实施过程的执法检查和实施效果的立法评估,以此推进齐抓共促传统村落工作格局的形成。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和系统工程,必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我们希望全社会都能行动起来,积极支持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宣传《条例》、落实《条例》。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离不开媒体的参与和舆论的监督。我们也恳请各媒体的朋友们,关注《条例》的实施,参与《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监督。

   主持人:现在请各位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宣城日报记者:请问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境一个问题。《条例》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境:《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亮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了各地各部门的职责。构建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村共同发力、齐抓共管的传统村落保护机制。二是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明确了规划编制主体与时限要求;细化了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内容,并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明确了规划审批、修改的主体和程序。三是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为了实现传统村落的活态传承,《条例》要求强化用地保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传统村落发展;强化资金保障,明确了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合理整合、统筹各类资金使用;活化传统村落资源,允许在法律框架内流转、征收传统建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并依法约定权益分配;鼓励开展各项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的经营活动。四是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测职责,建立了警示和退出机制。对违反条例的有关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安晚报记者:刚才邸局长在介绍《条例》主要内容时,提到要申报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能给我们介绍下“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 的申报背景吗?

邸道宏:2020年5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造有关要求部署,财政部、住建部共同组织实施了第一批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黄山等10个地级市(州)被列入全国第一批示范市,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市(州)一次性给予1.5亿元定额补助,并要求通过利用实现有效保护的村落比例达到50%以上且数量不少于30个的效果。

我市申报“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有诸多优势。传统村落众多且分布集中,利于保护片区打造。目前共有国家级传统村落67个,传统村落数量在全省仅次于黄山,在全国排名中居第26位。且集中分布在泾县、绩溪 、旌德三地,利于集中保护示范片区的建设打造。同时我市区位优势得天独厚,示范发展潜力巨大。我市位于皖苏浙三省交汇中心区域,可依托长三角城市群、南京都市圈、杭州都市圈的建设,深度发掘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加大传统村落文化与旅游融合,实现全市传统村落产业多元化、品质化、全域化发展。

我市又与黄山市同属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核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市地域相近、文化相联,都是徽派文化典型的代表。我市申报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擦亮城市名片。同时也能借助地域优势,与黄山市构建具有皖南地域特色的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示范效应,加快推进示范进程,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皖南古村落。

 接下来我局会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谋划准备,争取早日申报成功“中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 


宣城新闻网记者:请问《条例》对部分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那么对于对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行为该如何规范呢?具体有什么制度设计呢?

耿刚: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属于促进类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的主旨定位不是处罚,但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破坏传统村落标识、在核心保护区内违规建设、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也定出了规矩,明确了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做重复性规定。

传统村落保护是一个长期的社会治理过程,也有一些属于在现阶段只能是以道德规范、乡规民约等形式予以制止的,所以不能单纯依靠设置法律责任予以规范,还要靠市民道德素质的提升、社会治理机制的逐步完善才能实现。

       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今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和市住建局参会的同志们也在会场,各位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感兴趣的问题,可以在会后与他们进行深入交流和沟通。请大家持续关心、关注、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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