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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207-00043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宣城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的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0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207-00043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宣城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的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06
【面向公众】关于《宣城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2-07-06 09:45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征求意见情况:
反馈部门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市财政局 六、政策措施(二) 费用减免。免缴增加面积相应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建议删除该段。 采纳
将“(三)财政支持。对中心城市建设计划内的增设电梯,符合奖补条件的,市财政给予每部电梯奖补20万元。”
修改为:
六、政策措施(三) 财政支持。对中心城市建设计划内的增设电梯,符合奖补条件的,市财政在城建计划资金额度内给予每部电梯适当补助。
采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实施原则第(三)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应修改为: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以楼栋或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人应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
未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五、实施程序第(三)项中“ 公示期满,业主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召开协调会,并依据协调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环保、日照等要求,召开协调会后该单元少数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应修改为:
"公示期满,业主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协调会,并依据协调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环保、日照等 要求,业主间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通过。"
采纳
市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程序(六)竣工验收。电梯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可邀请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参加,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
建筑结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电梯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可邀请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参加,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