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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306-0009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建管函〔2023〕112号
发布日期: 2023-06-0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306-0009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建管函〔2023〕112号
发布日期: 2023-06-02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14:51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建管函〔2023〕112号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宣城高新区管委会、宣州经开区管委会、宣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9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申报联合验收工业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方式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按照相关要求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同步办理,验收结果通过《联合验收意见书》予以体现,可以不单独出具验收结果文书。

    (一)事前告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城建档案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制受理。在工程已具备告知承诺制申请条件(附件1后,建设单位提出先行验收申请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附件2),即可进行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申报。

    (三)告知承诺制验收。建设单位应在承诺之日起 3个月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纸质和电子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实行告知承诺制验收的项目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单》。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信守承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承诺期限内完成承诺的相关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事中监管。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加强对工程资料监督检查机制建设单位要加强责任主体落实,严格管理过程资料

    (三)强化事后监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单位实行跟踪管理,在承诺期限内,定期向建设单位发出城建档案催交提醒,督促建设单位完成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建设单位未按期履行承诺事项,或拒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手续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违规、失信单位、个人等信息;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要求

    (一)系统信息自动归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通过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工程资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二)提升服务质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结合提前介入、分阶段指导、点对点指导等多种形式实施城建档案验收全过程服务,有效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和规范整理工程资料。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工程资料同步情况检查,形成城建档案验收监管和服务的合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

(三)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工程具备条件

      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202361


附件1

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工程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件;

2.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已申报规划条件核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附件2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承诺事项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2019年版)等城建档案相关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并自建设工程联合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如未按时移交,或移交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和信用管理。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