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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401-0005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401-0005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4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24 11:09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查询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第六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建筑业科 依申请类
2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
2、《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2]173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3、《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管【2007】243号)第十一条:新技术推广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和有关学会、协会等相关各方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
建筑业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3 授权加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 1.《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专用章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法定代表人。”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通知》(建标函〔2015〕179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方便勘察设计企业,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由我厅统一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工作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4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决定公布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行政审批科 主动公开
5 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服务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查询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7 特种作业(非起重类)操作证遗失补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8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定期公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行政审批科 主动公开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信息公开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行政审批科 主动公开
10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审批科 主动公开
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12 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服务 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三十二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验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2.《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第七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13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建质函(2018)2319号)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14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服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15 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16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投诉处理服务 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第十条:保修单位不按规定处理或投诉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17 建筑工程预警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应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动公开
18 建筑施工安全投诉处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19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8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3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动公开
2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第20号公告)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21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2.《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第五条: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向工程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再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调解。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22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动公开
2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信息公开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对特殊建筑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动公开
2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申请类
25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市城建档案馆 依申请类
26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27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28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及维修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凭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和身份证明,户籍不在当地的须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向社会出租房屋须持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租赁公有房屋,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交纳期限、维修养护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式样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2、《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管部门及自管房单位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负责修缮。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29 白蚁防治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84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30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20号)中“六、申报程序”中(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的住房困难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3)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户籍在市区的省直单位无业人员,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进行申请。
2.初审。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辖区内居民的申请受理、复核、公示工作。
3.审核。区政府负责组织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完成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公示工作。
4.审批。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并联审查结果,及时完成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及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二)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在宣创业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营业执照。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及时分配。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3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政务服务
32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33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八章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34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2.《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35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价格、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3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3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38 居住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命名和更名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3号)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行政审批科  依申请类
3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标〔2016〕133号)第二条:加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第二条: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
市工程造价站 依申请类
4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咨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国有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依申请类
41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
42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依申请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