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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401-0005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401-0005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4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24 11:28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验资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
房地产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变更核准(二级)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企业验资证明。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申报材料中取消企业验资报告的通知》取消。
2017年取消
2 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对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主要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已废止。
2019年取消
3 拆迁房屋价格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行政机关 取消。主要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2021年取消
4 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主要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2021年取消
5 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主要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2021年取消
6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 2021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