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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缺席默认制》等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强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缺席默认制》等共十项制度,请贯彻执行。原建办【2008】352号文废止。

 

 

2013年4月15日

 

抄:市政务服务中心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缺席默认制

 

为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效率,强化承诺时限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缺席默认制”是指在中心审批办理项目管理系统中,须建委有关职能科室、部门或其他单位并联审批的事项,经中心窗口通知未参与执行审批程序的,或应出席联审会议、审批例会而无故未出席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缺席部门视为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二、申请人所申请项目需进行“并联审批”时,相关联办科室、部门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即定为审批缺席:     1、对窗口出具的《联办件通知书》不予理睬或拒绝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     2、无任何理由缺席“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

3、在审批过程中不接受窗口部门协调的。

对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审批缺席的联办部门,窗口可认为该联办部门对所涉及的审批项目同意办理,因此可向申请人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或签发批准文件。

缺席以中心窗口办证系统中时间和中心会议记录时间为准。     三、“缺席默认”由窗口确认后,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处理上报,审批过程中的缺席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明令禁止办理的项目,在责任部门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发放之前的,由缺席部门牵头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责任部门不予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在责任部门已经发放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的,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撤销许可证和吊销临时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由缺席部门承担;      3、对造成部门缺席的有关责任人员,部门须根据相关规定或本部门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4、上述情况发生后,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系统的部门、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查处,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系统以外的部门、单位,建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查处。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AB岗负责制

 

一、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工作岗位的A岗、B岗负责人,明确相应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上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二、A岗负责人离岗前,须向B岗负责人交待有关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待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三、B岗负责人在顶岗期间,应当同时做好本岗位和A岗位的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位的工作结果有相应责任。

四、AB岗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同时离岗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向中心常务副主任说明原因,并责成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履行该岗位的工作职责。

五、AB岗负责人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六、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当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在做出调整的当日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七、AB岗负责人要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不准串岗或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项。

八、AB岗负责人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限时办结制

 

一、要根据职责要求,本着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二、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和办理时限。

三、对资料或手续不齐全的,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四、对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

五、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中心督察考核科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六、各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保证质量,严禁推诿拖拉。如因失职、失误、效能低下等原因,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中心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一、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告知的责任。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应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三、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六、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经办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     (三)根据过错性质和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制度适用于窗口工作人员。

二、过错的界定

(一)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等过程中,因徇私舞弊、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等原因,给国家、和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过错,应予以追究:

1、不执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多次违纪经中心批评教育不改的;     2、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3、拒不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批准理由的;

4、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享有投诉、举报、控告、复议和诉讼权利的;

5、实施审批后经投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

7、对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8、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予办理完毕的;

9、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的;

10、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11、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12、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和行政审批申请不予批准的;

13、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交纳保证金保险等不正当要求的;

14、违反规定乱收费,有吃、拿、卡、要现象的;

15、其他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一)主要人员与其他人员的责任

1、两个以上共同承办事项而发生过错的,主要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2、集体决策发生过错的由集体承担责任,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一般人员与领导人员的责任

1、一般人员提出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依领导批示办理出现过错,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汇报工作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有意隐瞒情节和事实,致使领导决策失误而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过错责任的形式

(一)根据形成过错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过错三种。

1、已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

2、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过错,影响中心的形象和声誉,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制止、尚未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为轻微过错。

(二)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责成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由中心通报批评;

2、取消评优资格和晋职晋级资格;

3、中心辞退,原单位停职待岗;

4、责令引咎辞职;

5、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发现途径

(一)过错受损害方的申诉;

(二)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转来的案件;

(三)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箱、调查意见表等;

(四)各项工作检查;

(五)其他形式。

六、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及职责

由行政中心办公室负责,按《行政不作为追究办法》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组织对过错责任案件的调查;

(二)确认过错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首办责任制

 

一、被服务对象最先询问和受理事项的窗口为首办责任窗口,经办人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询问的问题和需办理事项有义务进行解答或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属首办责任窗口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办责任窗口职责范围的,首办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办事的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交相关窗口办理。

四、由首办责任人引见的第一位负责承办服务对象需办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相关窗口责任人。相关窗口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将服务对象需办事项快捷及时、认真负责地办理完毕,不得推诿、超时。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办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窗口的,首办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窗口一同解决。

六、服务对象需办事项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办理的,首办责任人或相关窗口责任人要耐心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

七、窗口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首办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超时默认制度

 

一、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及时办结而未及时办结的事项未说明理由的,即视为同意。

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的却未说明理由的,即视为同意。

三、对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未在承诺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却未说明理由的,即视为同意。

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超时默认批准的事项,如出现问题造成任何损失和影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承诺制

 

1、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2、坚持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谁接办的事情,谁负责到底,不推诿扯皮。保证群众进一个门办好,找一个人办完,按规定日办清。不属于本人承办事项,要详细告知服务对象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和所处位置。

3、坚持实行“六公开”服务,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4、坚持文明办事,高效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建行业新风。

5、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审批过程中及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上报件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凭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四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驻中心窗口负责人负责使用和保管。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中心

“六件”办理制度

 

(一)即办件指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此类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

(二)承诺件指程序较为复杂,当场不能办结,需经审核或现场勘验,窗口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的审批事项,按法规允许的时限办结;此类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三)联办件指涉及两个部门、单位以上审批的基建、技改、外商投资、房地产等申请事项及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申请事项;此类事项实行责任部门牵头联合办理制;

(四)上报件指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此类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

(五)补办件指服务对象未按规定提报要件或要件不全,需补办有关材料的申请事项;此类事项实行说明制;

(六)退回件指申报材料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审查,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经现场勘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此类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