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蔡** | 浏览量 | 7979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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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合同 | ||||||
信件内容 | 咨询:咨询:宣城市小区物业合同,听说可由小区业委会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不需要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赞同,是这样的吗? | ||||||
来信时间 | 2023-07-30 14:44 |
回复时间 | 2023-07-31 08: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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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3-07-31 08:32:27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回复时间 | 2023-08-01 1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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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您于2023年7月30日反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
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
2023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