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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示

作者: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8-09 14:59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位购房业主:

    为保障您的购房安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向您提示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需注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含产权车位、储藏室),应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房屋预售信息可以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zjj.xuancheng.gov.cn)查询核实。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认筹金、意向金、押金、定金、预付款、排号费等任何款项的行为,均属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4、拟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应提前了解相关银行贷款条件,并与出卖人明确因不能贷款无法购房的处理办法及责任。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购房人通过中介机构购买商品房应要求代理人出示商品房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不要向代理人、中间人、介绍人支付中介费、房号费、差价款等任何费用。

6、购房人在缴纳购房款前,应认真查看所购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全部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等)应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支付,保留支付凭证,并索取购房税务发票。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及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应谨慎签订其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不得与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相违背,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限制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除合同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捆绑销售,除开发企业事先已为购房人垫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不得代收代付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

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谨慎辨别,对于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注意:

1、购房人要确认出卖人身份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购房人要认真查看了解房屋状况及相关公共配套情况。

2、达成成交意向后,交易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或房管部门核验房屋权属信息,并通过宣城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需要贷款购房的,在签订合同前要确认贷款资格、额度等信息。

3、《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不代表产权过户,房屋权属信息虽经核验,但办理房屋交易和登记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产权被查封等情况,引发交易风险。为了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市房地产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请购房人选择通过监管账户结算交易资金。

4、通过中介机构买卖存量房(二手房)的,还要注意中介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经主管部门备案,与中介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中介费支付等内容。

5、购房人要在购房前了解相关房屋交易政策和程序,不要盲目依赖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轻信口头承诺,不要将房屋交易资金交由中介机构等他人代收代付,不要签订虚假的房屋成交价格,以免发生合同纠纷,造成购房人利益受损。

咨询、投诉电话:

市房地产中心产权处:0563-3024756

市房地产中心开发区分中心:0563-2612361



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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