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衔接融合,不断提升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速度、质量及审批效率,现就有关特殊建设工程的认定和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置技术服务(下称前置技术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建设工程认定的有关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住建部有关“政务咨询”回复精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上,只要有任一单体建筑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其余所有单体建筑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均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
二、消防验收前置技术服务的工程范围
消防验收前置技术服务的工程范围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
三、前置技术服务的申请条件(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以及《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消防查验,并结论合格。
四、前置技术服务的开展方式
市规划区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完工具备前置技术服务条件后,可自愿向消防审验部门提出消防验收前置技术服务申请。经消防审验部门核实后受理,组织相关人员及技术专家开展前置技术服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线上正式申请消防验收。
六、前置技术服务的相关要求
(一)消防验收前置技术服务由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愿提出申请,不作为申请消防验收的前置条件。前置技术服务的反馈意见仅作为指导建设单位全面整改排查的技术参考,不作为项目正式验收的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