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宣行复字〔2022〕57号)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16:0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行复字〔2022〕57号


申请人:郑XX,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X小区X幢X室。

被申请人:宣城市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状元南路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诉讼费清退工作情况的函》,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诉讼费清退工作情况的函》,是针对申请人就人民法院履行诉讼费退费事项向被申请人举报并申请监督而作出的答复。该答复行为并不直接增加申请人义务或减损申请人权利,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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