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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0 17:10 信息来源: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号)以及《宣城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宣城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有电梯的住宅A级1.4元/m²˙月、B级1.3元/m²˙月、C级1.2元/m²˙月、D级1.0元/m²˙月;无电梯的住宅A级0.8元/m²˙月、B级0.7元/m²˙月、C级0.6元/m²˙月、D级0.45元/m²˙月。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运行(除二次供水设备)产生的用水、用电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本通知自2021年 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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