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修期内屋面外墙渗漏问题处置
1. 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也可直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2. 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质量问题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 “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接到群众问题反映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质量问题转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 3 日内将质量问题转交保修责任单位,要求保修责任单位在 15 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维修方案。
5. 维修方案经投诉人同意后,进行维修处理,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
6. 工程维修结束后,维修责任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二、保修期满屋面外墙渗漏问题处置
1. 业主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也可通过 “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
2. 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在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在 24小时内现场核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12345”热线、 “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后,应在 24 小时内将问题转交属地乡镇街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现场核查。
3. 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维修。
4. 住宅小区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5.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 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不履行申请使用职责的,业主可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7. 工程维修结束后,维修责任人应当依法组织工程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