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宣城市2024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宣城市北门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宣城市宣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相对人:宣城市北门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4月25日,宣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在对宣城市北门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泵房内4号泵无法手动启动。经调查,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件内容,判定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处理结果】
宣城市宣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单位及时整改;
2.罚款5300元。
案例二:郎溪县新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充装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郎溪县新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4年4月11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时发现郎溪县新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液化气配送门点内(郎溪县梅渚镇镇心西路)1支已充装待出库气瓶,瓶身二维码破损(无法溯源),二维码上标准有“高淳”字样,吊牌编号:149894,瓶身编号:0030372,该支气瓶非当事人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支气瓶充装前后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处理结果】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案例三:泾县安鸿燃气厂安全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泾县安鸿燃气厂
案由:2023年11月22日,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泾县安鸿燃气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缺少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和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经调查,以上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文件内容,判定为重大隐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8日,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单位及时整改;
2.罚款2000元。
案例四:宣州区水阳液化气站安全监测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宣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宣州区水阳液化气站
案由:2024年8月24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对宣州区水阳液化气站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暗访检查,9月2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请认真做好问题隐患隐患整改工作的函》(安委办函[2024]130号),其中涉及重大事故隐患问题一项:站内储罐液位、温度、压力监测报警控制器,两套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远程液压切断阀门控制系统等所有监测控制系统,全部处于断电失效状态,用户管理系统无法登录。宣州区住建局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对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理结果】
宣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宣州区水阳液化气站主要负责人作出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2.对宣州区水阳液化气站作出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德县胡晓丽餐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广德县胡晓丽餐具经营部
案由:2024年10月15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德县胡晓丽餐具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发现其待销售的2台湘皖®燃具的燃气灶,该燃气灶上无厂名厂址,且未见熄火保护装置。
经查,2023年12月广德县胡晓丽餐具经营部通过物流车送货下货的方式购进两种不同规格的湘皖®燃具各5台(共10台),该燃具无厂名厂址,未见熄火保护装置,且购进时未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产品情况,也未保留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两种不同规格的湘皖®燃具购进价格分别为28元/台、56元/台,销售价格分别为45元/台、65元/台。上述不同规格的湘皖®燃具因涉嫌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被本局扣押2台,剩余8台已全部销售。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550元,违法所得104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理结果】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2台湘皖®燃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元;
3、罚款人民币550元。
以上罚没共计654元。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