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现就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能够评价和监督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带来切实有效的社会效益,保证民政的各项资金能够规范化、合法化的使用,促进民政事业稳步向前发展。
(二)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能够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减少资金使用的风险,避免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的不良现象发生,确保资金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爱护,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能够转换财务职能,用更为科学的管理型取代传统的核算型,让财务部门从单纯的算账、报账工作中解脱出来,参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决策以及监督工作。
二、民政专项资金范围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部门服务和管理的各类对象基本生活及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抚恤补助、退役安置、社会福利、社会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民政管理事务等专项资金。
三、民政专项资金用途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使用。
(一) 抚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三属”(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医疗补助金;残疾军人(包括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定期抚恤金和医疗补助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费;老烈士子女、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费。
1、三属抚恤金:用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2、伤残抚恤金:用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的残疾抚恤金和各种伤残人员按相关规定政策享受的护理费、住房维修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器械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补助支出。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用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生活及住房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补助支出,以及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人员和烈士子女的老年生活补助。
4、优抚医疗补助金:用于三属、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医疗补助支出。
5、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用于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创办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优抚事业的设施维修改造及住院对象生活、医疗补助;褒扬烈士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
6、优待金:用于现役义务兵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补助支出。
7、拥军优属经费: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方面的支出。
8、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救助经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
9、优抚对象慰问及复员军人信访维稳。
10、其他优抚支出: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退役安置:主要用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需经费。
1、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项资金。
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用于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职工安置的生活补助支出。
3、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所需培训费、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资金支出。
4、安置事业单位经费:用于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供站、军休所等安置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改造、部队饮食供应、军休干部开展活动等经费支出。
5、其他退役安置: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三)社会福利
1、儿童福利费:用于对孤残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老年福利费:用于对老年人(如居家养老),特别是五保老人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殡葬经费:用于补助惠民殡葬,以及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支出。
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用于公办老年公寓、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街道及村级敬老院,社会办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5、其他社会福利支出: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四)社会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2、城乡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3、五保供养经费: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救济方面的支出。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返乡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临时安置、主动救助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5、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的救助,并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
(六)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经费
1、行政区划经费:用于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界桩维护、平安边界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地名管理经费:用于地名普查、地名资料编纂、城市道路、街巷标牌制作安装支出。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经费
1、基层政权建设经费:用于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村(居)换届选举等方面的支出。
2、社区建设经费:用于城乡社区治理、社区网格化、信息化,各类基础公益设施建设以及维护、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八)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支持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维护;资助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三、民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管的办法,把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2.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每年专项资金检查要有安排,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文字记录,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3.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应采取顺查与倒查、明查与暗访、核账与核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沿资金流向逐级顺查、直接深入基层农户反向倒查,准确了解问题,不断改进监管办法。
4.对专项资金检查(监察)的重点是: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查验资金落实末端,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