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住建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012-0006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问答解读】生活垃圾分类“你问我答”(第五十三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11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012-0006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问答解读】生活垃圾分类“你问我答”(第五十三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11
【问答解读】生活垃圾分类“你问我答”(第五十三期)
发布时间:2020-12-11 17:11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垃圾分类后,为何要强调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贮存,由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特殊安全处理?

: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