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728242536/202108-00019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它 |
名称: | 其他权力运行依据(权责清单)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索引号: | 113417007728242536/202108-00019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它 |
名称: | 其他权力运行依据(权责清单)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市城管执法局调整后权责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市城管执法局 | 填报时间:2021年 4月15日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260 | 其他权力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目录第64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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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其他权力 |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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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其他权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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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其他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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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其他权力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2019年4月1日发布)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 按照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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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其他权力 | 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等行为批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因建设需要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以及进行其他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行为,需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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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其他权力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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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其他权力 |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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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其他权力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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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其他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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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其他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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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其他权力 |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核准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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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其他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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