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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304-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确认事项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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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确认事项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03
行政确认事项表
发布时间:2023-04-03 16:27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事实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0912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决定意见,制作填写档案和标记,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和标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标准做出决定的;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发生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