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有效、安全,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因公开程序不严密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宣城市住建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宣城市住建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宣城市住建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宣城市住建局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具体种类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为准。
2.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3.公文起草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选择或者简述不予公开理由。
4.宣城市住建局办公室是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草拟公文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信息提供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信息提供人员所在科室审核。
3.单位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审核。
4.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同上
第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五)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泄密或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局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