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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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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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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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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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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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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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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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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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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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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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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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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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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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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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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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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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及设计修改文件;各专业相关计算书;各专业审查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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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质量调审方式:
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随机抽取项目,审查机构一次性报送资料;组织专家对被调审项目审查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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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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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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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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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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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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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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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8〕3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1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关于印发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指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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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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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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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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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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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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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28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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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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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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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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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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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 工程监理资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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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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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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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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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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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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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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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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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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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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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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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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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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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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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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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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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建设部令第 14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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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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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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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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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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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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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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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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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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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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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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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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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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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通知》建质函[2022]240号文件要求,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企业资质、内部管理和检测行为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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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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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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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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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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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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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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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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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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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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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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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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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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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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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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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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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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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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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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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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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企业咨询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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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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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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