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求意见情况
4月17日,市城管执法局发文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意见,4月19日,市城管执法局对收集意见合理采纳,再次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二、意见吸纳情况
(一)宣州区住建局意见
1.建议对附件1:“宣城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样表)”增加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研究,未予采纳。
说明:按照国家、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审批工作部署,要求县级初审后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设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二)绩溪县住建局意见
1.建议明确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企业设置供应站点是否需办理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是否需办理单独营业执照?申请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材料是否可简化?
经研究,部分予以采纳。已明确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点需办理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核发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法在本《通知》内进行明确;申请材料根据《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材料可与充装站材料打包报送申请,减少重复材料提交。
2.建议明确目前已取得由县级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人的,是否按新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经研究,予以采纳。
说明:《通知》第六章节第一项已明确,“企业申请设区市换发证前,原由县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变更、撤销、注销等业务仍由原发证部门正常办理。
(三)其他单位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