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联合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延长市区既有房地产政策有效期等事项的通知》(建房〔2024〕167号),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决策部署,保持房地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与现行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保持一致,继续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牵头起草《关于延长市区既有房地产政策有效期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起草通知后,我局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和建议;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合规性审查;2024年11月20日,提交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
三、工作目标
通过保持房地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主要内容
通知将《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的同时,对《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修改:
(一)《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
1.变更了部分市直单位名称。因机构改革,社区管辖职能已由市民政局调整至市委社会工作部、宣城银保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已更名,将第一条中的“市民政局”修改为“市委社会工作部”;第五条和第八条中的“市人行”修改为“市人民银行”;第八条中的“宣城银保监分局”修改为“宣城金融监管分局”。
2.取消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须在我市的限制。2023年9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须在我市的限制。为与其保持一致,删去第二条“并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或工作地在我市的”。
3.调整了购房补贴相关政策。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征收税率由1.5%(家庭唯一住房)和2%(家庭第二套住房)统一下调至1%。为与其保持一致,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90平方米”全部修改为“140平方米”,将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总房价明确为不含税价格。此外,在第十条“不重复享受”后增加“对符合《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房〔2022〕118号)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购房补贴政策的个人,2024年12月1日前尚未申报缴纳契税的,购房补贴发放按照本措施第三条第一款执行”,一是符合文件制定本意;二是未改变购房人在购房时对政策补贴的预期;三是保障了同一时间段购房的人群能够享受到一致的购房补贴政策,体现公平原则。
(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
因《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已修改,所以将第二条第三款“此购房政策可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修改为“此购房政策可与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五、问题答疑
问题一:修改后的购房补贴与之前的相比,有哪些变化?
回答一:对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和14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个人,修改后的购房补贴标准与之前相同,即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属家庭唯一或第二套的,均按照总房价(不含税价格,以下相同)1%给予购房补贴;对于购买140平方米以上的,区分家庭唯一和第二套,分别给予总房价1.5%和2%的购房补贴。
对于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及以下的个人,修改前的购房补贴按照区分家庭唯一和第二套,分别给予总房价1.5%和2%后的购房补贴,修改后均按照1%给予购房补贴。
修改前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家庭住房套数数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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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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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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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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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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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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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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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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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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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家庭住房套数数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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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平方米以下的(含1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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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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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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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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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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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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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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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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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如果我买房时间在2024年11月28日前,且符合《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房〔2022〕118号)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购房补贴政策,但申报缴纳契税时间在12月1日后,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回答二:按照修改后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见上图)。
问题三: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有效期多长?
回答三: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均从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六、保障措施
做好宣传答疑工作,向市民朋友宣传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收集相关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待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市区房地产政策时予以考量。
七、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宣城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0563-2616561、0563-2617689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