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王克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E27FUL6R
经营者:王*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贝林阳江港湾雅苑17幢105室
2025年2月17日15时05分至15时47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据宣城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移交线索,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贝林阳江港湾雅苑17幢105室的网店仓库进行检查,现场证照齐全且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周易与预测学》等共计7个品种12本出版物,这些书籍纸张单薄粗糙、字迹模糊,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执法全程由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过程。
2月18日,本机关批准立案;同日,对上述出版物送交鉴定;3月31日,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周易与预测学》《卜易预测学》等共计7个品种12本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4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4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经调查违法行为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1页)、现场检查证据材料三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2.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5〕8号的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予以承认。
4.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5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5〕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
5.当事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没收非法出版物(12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至5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从事二手书销售业务,无法提供出版物进销货清单,根据其调查询问笔录,涉案出版物每个品种只有1本,且并未销售,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根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四)项的规定:(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计算得出违法经营额为59.43元,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二部分第六条,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非法出版物(12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 5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王克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王*)
经营者:王* 联系电话: 133****8037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贝林阳江港湾雅苑17幢105室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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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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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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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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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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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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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与预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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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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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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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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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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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阵之十大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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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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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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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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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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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易预测学
|
本
|
1
|
太白文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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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易经话解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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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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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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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水应用学
|
本
|
1
|
人民中国出版社
|
6
|
增删卜易
|
本
|
1
|
人民戏剧出版社
|
7
|
易冐
|
本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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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