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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5-0001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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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5-22 16:12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天天兴超市二店(陈**)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POHH91A

经营者:陈**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街道

2025年4月1日9时00分至2025年4月1日9时33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街道的宣城市宣州区天天兴超市二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检查发现,该场所现场悬挂《营业执照》,现场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奥特曼勇者无敌》、《快乐阅读亲子小书屋》系列2个种类13本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日,经批准对相关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宣)文综保字〔2025〕14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宣)文综保物字〔2025〕14号,现场负责人陈**见证执法全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确认过程经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奥特曼勇者无敌》、《快乐阅读亲子小书屋》系列2个种类13本出版物送交宣城市出版鉴定办公室鉴定。

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宣)文综保告字〔2024〕30号及其物品清单。

2025年4月27日,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奥特曼勇者无敌》、《快乐阅读亲子小书屋》系列2个种类13本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奥特曼勇者无敌》1本出版物涉嫌侵犯著作权已另案处理。

2024年5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5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和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现场发现的出版物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3、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1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5〕1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种类和数量。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以及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宣城市出版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5〕10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函》1份,附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具的《图书鉴定结果》1份、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少数民族出版基地)出具的《复函》1份。

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调查,现场发现的出版物码洋总额金额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清单,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第一条和第六条。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12本),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65号

联系人:卢梦婷 姚旗 徐真真              

联系电话:0563-3012292    

附: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2.没收物品清单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2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施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5.《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6.《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天天兴超市二店(陈**)

经营者:陈**                    联系电话:138****9708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街道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快乐阅读亲子小书屋》系列

12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