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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5-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2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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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2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23号
发布时间:2025-05-26 14:42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天天兴超市二店(陈**)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POHH91A

经营者:陈**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街道

2025年4月1日9时00分至2025年4月1日9时33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街道的宣城市宣州区天天兴超市二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检查发现,该场所现场悬挂《营业执照》,现场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奥特曼勇者无敌》、《快乐阅读亲子小书屋》系列2个种类13本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日,经批准对相关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宣)文综保字〔2025〕14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宣)文综保物字〔2025〕14号,现场负责人陈**见证执法全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确认过程经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已另案处理((宣)文综案立字〔2025〕14号)。

2025年5月12日收到鉴定意见函,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奥特曼勇者无敌》为非法出版。

2025年5月12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5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5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场发现的《奥特曼勇者无敌》只有1本,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清单,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综合宣城市出版鉴定办公室《出版物鉴定意见函》、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具的《图书鉴定结果》和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奥特曼勇者无敌》为侵权美术品。当事人出售侵权美术品的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1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和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现场发现的《奥特曼勇者无敌》照片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正在发行。

3、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1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5〕1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4、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以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宣城市出版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5〕10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函》1份,附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具的《图书鉴定结果》1份、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少数民族出版基地)出具的《复函》1份。证明为非法出版。

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1本)。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2.没收物品清单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天天兴超市二店(陈**)

经营者:陈**                    联系电话:138****9708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街道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奥特曼勇者无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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