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728242536/202108-0010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发文字号: | 宣城管〔2021〕18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公用市政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833092 |
索引号: | 113417007728242536/202108-0010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
发文字号: | 宣城管〔2021〕184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公用市政处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83309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宣城管〔2021〕184号
各县市区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各相关企业: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安全平稳运行。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城镇燃气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道保护范围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如下:
(一)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路面明显沉降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其他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禁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严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严禁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管道燃气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燃气管道警示标志,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的密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划定燃气管道及各类燃气场站保护范围,并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监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当地管道燃气企业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相关情况;施工范围内有燃气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联系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告知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单》。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挖掘、打桩、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在进行施工交底时,应当确保交底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地下燃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或现场实际与交底资料不符时,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报告,按需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格要求的第三方勘测单位探测,并实施人工开挖探查;管道燃气企业必须安排工作人员现场跟踪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保护方案,并启动预警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地下燃气管道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提高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燃气管道巡检和现场监护力度,及时掌握管道周边状况。发现未办理《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告知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单》的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影响燃气安全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劝阻制止违规施工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三、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送及调查处置工作
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城镇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事件时,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疏散人群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报告,管道燃气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维护抢险。对于发生的各类事故,当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责任性事故要依法予以追究,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