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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108-001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08-31
发文字号: 建管〔2021〕2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1609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108-001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08-31
发文字号: 建管〔2021〕2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16096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

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建管〔2021210

 

各县(市、区)住建局、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建设单位依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并在基槽验收时出具委托合同。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及监理单位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的过程管理,组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雷电防护检测等单位对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验收内容包括雷电防护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实体质量主要包括:接地装置、引下线、接闪器、雷击电磁脉冲屏蔽、防侧击、等电位连接、电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等;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等。

三、设计单位依法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负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对雷电防护装置实施设计,保证其能有效实施。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单位修改图纸或出具图纸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应通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确认。

四、施工单位依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并根据规范和图纸要求划分检验批、分项工程,做好实测实量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雷电防护装置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间节点,加强与检测单位的技术交流与沟通,加强防雷及接地工程的过程质量控制,主动申报防雷检测。接地体焊接完毕并在混凝土浇筑或砌砖、填土覆盖前应及时主动联系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流与检测,均压环与引下线及预留接地端子(包括等电位、电气及其他预留接地端子)连接安装完毕并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及时主动联系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流与检测,当所有的防雷装置(措施)、等电位、配电系统保护接地、SPD安装完毕时可联系检测单位进行竣工检测。施工单位应保留雷电防护装置分项工程检测影像资料和检测记录。

五、监理单位依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依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严格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审核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在验收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工程时,必须检查《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附件1),没有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不予验收。检测单位现场检测时,监理人员必须在场见证,且有清晰的影像资料(短视频、照片均可)在场证明。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依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负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基础隐蔽工程检测、竣工检测时主检人员必须在场,且有清晰的影像资料(短视频、照片均可)在场证明。

检测报告应按《安徽省气象局关于统一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新扩改检测报告模板的通知》(皖气办发〔201972号)要求进行编制,检测报告应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及影像资料。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履行各自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核查《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附件2)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需附原始记录表和影像资料)。

对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以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各自职责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

          2.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分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气象局

        2021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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